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佛山市高明区开展2024年度区级示范家庭农场、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
01 | 关于开展2024年度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|
02 | 关于开展2024年度佛山市高明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|
01
关于开展2024年度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各镇(街道)农业农村办: 根据《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〈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明农〔2024〕51号),现开展2024年度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工作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一、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认定 (一)申报认定条件 符合《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》(详见附件1)第六、七条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的申报人。 (二)申报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7月24日前向所属地镇(街道)农业农村办递交有关材料进行申报认定。镇(街道)农业农村办进行初审和核实,加具意见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查。 申报认定材料一式4份,采用统一的封面格式,要求用A4纸双面打印(复印)装订成册,申报认定材料清单及格式模板详见附件2。
二、有关工作要求 (一)各镇(街道)要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认定区级示范家庭农场。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人积极进行申报认定。 (二)申报认定材料须在7月24日前报送至所属地镇(街道)农业农村办,由各镇(街道)农业农村办审核后在7月25日前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农村发展股。
附件:1.明农〔2024〕51号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《佛山市高明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》的通知2.申报认定材料清单及格式模板
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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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
关于开展2024年度佛山市高明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各镇(街道)农业农村办: 根据《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〈佛山市高明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〉的通知》(明农〔2024〕50号)的有关精神,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认定工作,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认定 (一)申报认定条件 符合《佛山市高明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》(附件1)第六、七条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标准的申报人。 (二)申报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在7月24日前向所属地镇(街道)农业农村办递交有关材料进行申报认定。镇(街道)农业农村办进行初审和核实,加具意见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查。 (三)申报认定材料 申报认定材料一式4份,采用统一的封面格式,要求用A4纸双面打印(复印)装订成册,申报认定材料清单及格式模板详见附件2。
二、有关工作要求 (一)各镇(街道)要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认定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,请符合条件的申报人积极进行申报认定。 (二)申报认定材料须在7月24日前报送至所属地镇(街道)农业农村办,由各镇(街道)农业农村办审核后在7月25日前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农村发展股。
附件:1.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《佛山市高明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》的通知(明农〔2024〕50号)2.申报认定材料清单及格式模板
佛山市高明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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